揭示“十八反”配伍反或不反的实质

    在中药药性理论中,“十八反”属于配伍禁忌,是中药配伍禁忌的核心内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历版多对“十八反”“十九畏”药物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同用,这是中医临证用药必须重视的理论问题。

 

    我国现存第一部药学专著《神农本草经》的序例中记载:药有“单行者,有相须者,有相使者,有相畏者,有相恶者,有相反者,有相杀者,凡此七情,合和视之,当用相须、相使者良,勿用相恶、相反者,若有毒宜制,可用相畏、相杀者,不尔勿合用也”。所谓“勿用相恶、相反者”,即今日之配伍禁忌的总原则。

 

   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、生命科学的快速发展、医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,中药安全性,包括“十八反”问题,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“十八反”虽属配伍禁忌,但其能否同用也存在争议。有的学者甚至认为,对于沉疴痼疾,只要运用得当,则可收效。揭示“十八反”配伍反或不反的实质、阐明其科学内涵、揭示其宜忌转化特点具有重要意义。

 

    “十八反”源流

 

    “十八反”源于《神农本草经》七情相反,此后主要本草著作均有论述,现存以及辑复70多部本草文献中可查到相关内容。

 

    梁·陶弘景《本草经集注》中云:“相反为害,深于相恶。相恶者,谓彼虽恶我,我无忿心,犹如牛黄恶龙骨,而龙骨得牛黄更良,此有以相制伏故也。相反者,则彼我交仇,必不宜合。今画家用雌黄、胡粉相近,便自黯妒。粉得黄即黑,黄得粉亦变,此盖相反之征。药理既昧,所以人多轻之。”书中载有甘草反大戟、芫花、甘遂、海藻;乌头、乌喙反半夏、栝楼、贝母、白蔹、白及,藜芦反细辛、芍药、五参。

 

    南宋陈延之《小品方》 指出:“用药犯禁”则“不能除病,反伤人命”,阐述了合药犯禁的潜害特点,以及规避犯禁的原则和方法,对配伍禁忌的理论发展有很大贡献。有学者认为《小品方》更近于本草序例内容。《小品方·述增损旧方用药犯禁诀》列出十七条用药犯“经禁”者,“若看方所见,便应依次却除之,然后可服尔”,将反恶配伍之类尊之为经禁。

 

    随着本草学知识的不断丰富,反药内容也在不断地转引增衍,多以“畏恶七情”、“有相制使”等形式记载于历代诸多本草和方剂书籍中。“十八”之数,首见《蜀本草》。《证类本草》载“蜀本注云:凡三百六十五种,有单行者七十一种,相须者十二种,相使者九十种,相畏者七十八种,相恶者六十种,相反者十八种,相杀者三十六种。凡此七情,合和视之。”《太平圣惠方》将“十八反”相反药归于“药相反”项下。历代所载的相反药,尤其是明清以后,药物内容较前有明显增加,有关本草在收载相反药物时,亦多不囿于十八、十九种之限,如《普济方》记载有57种、48对,《本草集要》记载25种、19对,《中药品汇精要》记载29种、28对,《本草蒙筌》记载25种、26对,《本草纲目》记载31种、29对。虽然反药数超过了十八,但仍冠以“十八反”之名,所以从历史衍化来看,“十八反”已经不是一个绝对数量含义,而成为中药配伍禁忌的统称,提示中药配伍存在有一定的禁忌,其中《本草经集注》中记载甘草反大戟、芫花、甘遂、海藻,乌头、乌喙反半夏、栝楼、贝母、白蔹、白及,藜芦反细辛、芍药、五参仍是相反禁忌的主体。

 

    “十八反”成为相反禁忌的固定称谓,与相反歌诀的出现和流传有关。目前文献可考的相反药歌诀始自宋金元时期,早期除名之为“十八反”外,还有“药性相反歌”、“十九反歌”等称谓,流传中逐渐以“十八反”歌固定下来,歌诀篇幅也逐渐精炼,其中《儒门事亲》歌诀是为后世采用最多的版本,即“本草名言十八反,半蒌贝蔹及攻乌;藻戟遂芫俱战草,诸参辛芍叛藜芦”。从其内容与编排形式来看,歌诀内容大体相同,但部分内容稍有差别,如《活人事证方》及《宝庆本草折衷》将狼毒列入“十八反”歌诀,推知“十八反”歌诀应有不同的来源。明代医家在宋金元时期的“十八反”歌诀基础上,相继加入了一些新的相反内容。至清代,医家们多是承袭前代的“十八反”歌诀,或稍有修改的部分,但大体不出宋明以来“十八反”歌诀的已成的形式和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