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官方首设药局

10月14日中医文化版刊登了邬时民先生撰写的《官药局是世上最早的国家药店》一文,介绍了宋朝官药局设立过程及其职能。现对此做一些补充,希望有助于大家对官药局的了解。

官药局作为官办造药、卖药、管药之所,始于北宋神宗熙宁年间,消于明万历年间,盛于宋,传于元,亡于明,历时约五百年。有心的读者会产生这样的疑问:中医药从上古时期的神农氏开始萌芽,到清朝大约五千的历史,为何官药局独兴盛于两宋呢?为何明代以后就衰亡了呢?这其实有多种主客观原因。

变法促进货殖贸易 北宋官方首设药局

北宋熙宁元年(1068年),宋神宗赵顼继位,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,大家比较熟悉的有青苗法、农田水利法、保甲方、方田均税法、募役法等,其实还有一项容易被忽视但却对官药局设立有着重大影响的市易法。

市易法规定,药品贸易由政府控制,经营药品是政府专利,不允许私人自制经营,旨在稳定物价、繁荣市场、增加税收等。此法在都城汴梁获得成功后,由北而南推广至扬州、杭州、广州等地。虽然政府控制药品贸易,但支持官办商业,这就使得商品交换大增,南北客商往来,东西商贩汇集,城市规模扩张,人口数量激增,像汴梁等成为商业繁华、行旅众多的国际大都市。

人员往来促进了经济发展、财税增收,但客观上也增大了流行性疾病的可能。在这种背景下,熙宁九年(1076年)首设官药局,当时叫熟药所或卖药所,并配有医官兼给患者诊断开方。

卖药所惠甚大 凡有市集务置处之

政府设立官药局初衷有二:一是防止药商投机控制医药市场;二是惠民防疫,通俗地讲就是让穷人买得起药、治得起病,所以药价较民间药铺低1/3。

正因为不以获利为目的才使得药品质量可靠,反而经营红火,短时间就收回了成本。“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,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,计倍息。”“计倍息”的意思是获利与投入相等。针对贫困百姓无钱买药,则“允许州郡用地产药材等价交换”,此举深受地方与民间欢迎,进一步刺激了官药局业务的扩展。宋徽宗崇宁年间,“京城惠民局增加到5所,卖药使四方百姓受益”,并新设专事成药生产的“修合药所”,由太府寺负责。

在太府寺看来,“卖药所其惠甚大,当推行天下,凡有市集,务置处之。”宋徽宗政和四年(1114年),尚书省向宋徽宗上奏:“官药局获利过多,有违医药惠民之意。”宋徽宗令减药价,将“惠民局”更名“医药惠民局”,将“和剂局”更名“医药和剂局”,更加突出“惠民”二字。

药品质量可靠,便民所用,官方推力,使得各州县包括边疆镇寨多有设立,“官药完成包装后,分送京城内外各局,全国共有70局。”仅汴梁一城年获利就达40万缗,成为政府的摇钱树。

修合药官监督生产 官员士兵监督管理

官药局之所以短时间能够惠天下之民,饱政府之库,关键在于组织机构完整,管理规范,职权清晰,赏罚分明。

南宋周密曾担任5年和剂局监察官,在其著作《癸辛杂识》中有如下一段记载:“和剂惠民药局,当时制药有修合药官监督生产过程,有监门官监督进出物料成品和出勤考核。……销售又各有官员监督。”官药局的官员、从业者由胜任者担任。设“辨验药材官”,辨识药材产地,鉴定药材真伪,评估药材优劣,对不合格药材或禁用或烧毁,从源头上保证了药品质量。在药品炮制中专设“收买药材所”,所用配方、制药按《太平惠民和剂局方》要求,由“修合官”负责实施,其他人不具备资格。遇瘟疫暴发,惠民药局日夜都有专职人员值班,要是“夜民间缓急赎药,不即出卖”,按“从杖一百科罪”。

为避免造假,惠民药局的制药、售药均由朝廷派文武官员和士兵负责监督管理,监督其制药、售卖,并负责守卫、巡逻和护送等任务。皇帝曾下诏,若有人制造假药,伪造处方和官印,要依“伪造条例”法办。辨验药材官作假者、修合官制药不合格者免职;偷药、虚冒者以偷盗论罪;保管不善造成霉烂损失要负责赔偿。而对办药局有功之人则可提前晋升。